《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检察微博、微信平台管理办法》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8-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院检察微博、微信在对外宣传和诉求受理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微博、微信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平台,也是受理群众诉求事项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院办政治处负责本院检察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部门及时递交信息,微博、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以及群众诉求的受理、答复和回访工作。

微博访问密码由政治处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露。

第五条  检察微博、微信信息由本院相关部门提供,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政治处工作,对政治处需求的资料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部门负责人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内容要求

第七条   检察微博、微信发布、转载的信息范围:

(一)重大活动、重大决策等检务活动信息;

(二)与本院有关的涉检舆情处置方面的信息;

(三)大要案件信息;

(四)法律咨询、便民举措、办事指南、回复评论等服务信息;

(五)典型案例;

(六)本院检察工作动态信息;

(七)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

(九)其他经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通过检察微博、微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下列信息不得发布、转载:

(一) 涉密信息;

(二) 违反宪法、法律的信息;

(三) 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

(四) 淫秽色情信息;

(五) 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六) 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

(七) 违反检察工作纪律的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要确保采编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采编信息要注明信息的来源;采编的信息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微信每天只能群发一次,群发前需由政治处和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章  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条   在本院检察微博、微信发布、转载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本院检察微博、微信发布、转载信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政治处核稿把关,再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由政治处统一操作发布、转载,相关资料由政治处存档备查。重大、复杂、敏感信息的发布,需经检察长同意。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通过本院检察微博开展网上互动或组织实时活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主办部门方可取得本院官方微博登录权限授权直接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群众求助事项、咨询类事项、诉求类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统一受理后转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转回政治处回复。对于提供信息不具体的,政治处应当通过留言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对于无法提供详细信息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更改微博、微信资料。

第十五条  微博、微信坚持信息更新、坚持适时互动、坚持关注民生,及时受理网友的控告举报申诉,第一时间制作舆情专刊报本院主要领导决策。并注重领导批转后交有关部门的办理过程,适时进行反馈。对网友通过微博、微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回复,正确引导民众按照正当程序表达诉求。

第十六条  微博、微信的发布要形成固定规律,要善于利用网友在线人多的时间,组织网友在微博、微信上互动。

第十七条  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发生重大失误、照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要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