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益诉讼判决执行到位,近日,广安市中院、市检察院联合邻水县 法检两院、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入川渝司法协作明月山生态修复示范带,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履行生态修复补植情况进行“回头看”。
2021年5月,被告人林某伙同代某、曾某、梅某等4人在邻水县鼎屏镇某村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截至案发,总计非法砍伐野生楠木44株,挖出树兜21个。2022年4月,邻水县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上述4人提起公诉,2022年6月,邻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主犯林某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6月21日,邻水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广安市检察院审查,8月2日,广安市检察院对林某、代某二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民事侵权责任;12月9日,广安市中院以庭前调解的方式,责令二人承担生态修复费8.9万元,并要求严格按照林业生态修复方案履行补植修复责任。
在林业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广安市两级法检干警依据生态修复方案,对补植现场的树苗规格、数量及种类等进行逐一确认,仔细查看林木成活率及养护状况,同时要求违法当事人继续履行护林责任,适时安排二次补植,确保生态修复方案履行完整且有效,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生态修复要义在于“修复”,关键在于“落实”。下一步,广安市、邻水县两级检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环境资源审判配合协作,持续追踪生态修复进展,切实履行生态保护司法职能,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