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高效落地落实的检察路径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21-07-1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基层矛盾纠纷明显增长,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疑难化趋势,对相关部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的挑战。采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是推动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路径之一。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从立法层面巩固、规范和促进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理应立足工作职能,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检察贡献。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从更新理念、构建机制、延伸职能及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推动《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高效落地落实。

一、进一步更新执法司法理念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明确提出要将“以人民为中心融入每一项检察工作中”。检察人员应更新执法司法理念,明确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官的“人民”定位,深刻认识维护人民利益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在处置矛盾纠纷时,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实事的工作态度,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执法司法办案全过程。要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入脑入心并变成行动自觉。

二、构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追责机制

(一)构建预防机制

在执法办案中要全面评估执法办案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对应措施和解决办法。做好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持续开展“检察长接待”,通过接待来访群众、批阅来信、带案下访、个案回访等多种形式,收集群众诉求,及时作出处理,将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化解消弭于无形。大力开展公开听证,对于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案件,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尽量避免引发矛盾纠纷。狠抓办案质量,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从源头有效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构建排查机制

各办案部门应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建立专门台账,进行分类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三)构建化解机制

一是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二是认真开展释法说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三是用好公开审查方式,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四是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用好司法救助政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予以救助。

(四)构建考评机制

制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制度,对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情况实行严格考评,对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好的办案人员予以奖励;对化解矛盾纠纷严重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办案人员予以惩戒。

三、延伸触角,打通矛盾纠纷化解“最后一公里”

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局不同,检察机关在基层没有派出机构,检察监督触角难以延伸到最基层。检察机关可探索在各乡镇、社区设置检察联络点,作为检察机关延伸职能的神经末梢。检察联络员不定期到联络点开展涉检矛盾纠纷化解、控告申诉线索收集、法治宣传、案件回访、跟踪帮教等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联络工作,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可打通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四、配齐配强控申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升能力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检察人员是从事矛盾纠纷化解的专门人员,其素质能力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检察机关必须将政治思想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检察人员安排在控申一线,将好钢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控申干警业务培训,提升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需要。(作者系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一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