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邻水县检察院起草的《邻水县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约谈暂行办法》被邻水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印发。
《办法》对约谈对象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的约谈对象限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监管职权或不行使监管职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办法》对约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一下四中情形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时,可以约谈行政负责人:一是案件重大复杂;二是情节严重,被新闻媒体披露,有较大社会影响;三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其他重大情形。《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被约谈或收到检察建议后,没有整改意愿,或未积极整改纠正,应当约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办法》对约谈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被约谈通报的,纳入依法治县工作考核扣分项目。检察机关约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后,行政机关仍拒不整改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县人大、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建议有权部门记入领导干部法治档案。检察机关约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机关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办法》对被约谈对象的权益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检察机关约谈过程中,被约谈对象认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违纪、违法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有权向上进行反映。检察机关对被约谈对象反映的检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应指派纪检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纪、依规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书面向反映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