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阅读:0发布时间:2016-07-06

      近日,邻水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综治办在多次商讨的基础上,会签了《邻水县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旨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过程给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带来的再次伤害。

      《办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以便引导其早日走出被害阴影;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针对其身心特点,采取缓和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并且力求在侦查阶段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工作,避免刑事诉讼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

      《办法》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检察机关通过信息推送平台等方式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方便、快捷地保障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制作文书过程中应通过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同时还应当责成其他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员对被害人隐私予以保护。

      《办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人身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县法院应当对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未成年被害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在诉讼中面临危险的,该制度赋予了办案机关采取保护措施的义务。